夫貨者,民之命脈;幣者,國之筋骨。自天地肇分,百工興作,以物易物,不齊不便,故立權衡度量,而幣作焉。或刀或布,或圜或方;秦并六國,半兩一統;漢承其制,五銖長行。唐鑄開元,宋行交子,元以中統鈔濟用而終失信,明以大鈔行世而民拒之。是知幣之所恃者信,幣之所系者權,信失則金石亦輕,權墜則紙券皆虛。
迨近世,西洋立行庫,以紙易金;布雷頓以金鎖美元;一九七一,金鏈既斷,天下始知:「幣非金也,幣本信也;信非自生,信繫於責與法。」至是而網羅開闢,雲電奔馳,數位之幣出焉,名曰穩定幣。其形無鑄,其法不錫;不係金銀,乃係美元與券;不受君命,而憑儲備之影、算法之律、程式之章。晝夜不息,四海可通;市井所便,商旅所喜;而鑄幣之權,乃漸出國手,旁落於民間與域外之室,是可懼也。
夫穩定幣者,有三道而並行:
其一,以法幣為儲,券短曰票(T-bill)、夜合曰回購(repo),鑄毀相應,以套利收其偏離,此其穩也;
其二,以加密為質,設庫以押,失界則清算,利率以節供給,此其禦也;
其三,以算法為樞,增銷隨價,然遇疑則人心先崩,此其危也。
三者雖殊,皆受一理:負債可即期,資產多有期;若遇驟雨狂風,擠兌如潮,則「久期之錯」與「流動之匱」同時而至。
嗟乎!觀其勢有三失,史官書而戒之:
一曰失信:儲備若霧,披露不及,預言機或誤,則幣雖在而價離錨,民先懼而市先潰。
二曰失權:國不控鑄,政不達幣;稅不上鏈,法不及錢;上不得行貨幣之策,下不得施金融之術。
三曰失責:利歸於發,責散於眾;有事則曰協議自治,無事則取息如常;權責倒置,禍自此生。
然神隊友論其治,曰:可為輔,不可為主;可借勢,不可失柄。太史公因其意而條其策,作四維之綱:
其一,定界:分清「支付」「儲值」「投資」三職,凡可即期兌付者,資產須極短、極淺、可日日鑑證;越此者,非穩定幣而別籌之。
其二, 明責:立法以繫發行者之兌付義務與破產隔離;權能有度,章程可考;凍結、黑名單,皆須置於在地司法之門內。
其三,設槓:巨觀審慎之具,不徒論資本之厚,尤當論流動之備;平時築回購之橋、換線之渠,戰時方可濟眾。
其四,收利:鏈上便利,當反哺實體;收益之流,宜有公共紅利與數據透明,毋使「用我者富,監我者盲」。
又以歷觀興替,太史公發五問以自警:
一問:誰掌鑄幣之印?不可以程式代璽,不可以多簽代法。
二問:誰定兌付之期?不可以承諾代現金,不可以公告代流動。
三問:誰負最後之責?不可以自治之名,卸主權之任。
四問:誰享票息之利?不可以套利之甜,遮期限之苦。
五問:誰控跨境之橋?不可以技術之便,奪稅權之柄。
或曰:「帝國以債為兵,開鏈以募;四海持其券,實為其軍糧。將不復見二○○八之禍乎?」太史公對曰:其機理不同,其痛可同。昔之禍由信用之腐與槓桿之狂,今之患在期限之錯與主權之蝕;雖不必重演其形,然若規模暴長、集中太甚、贖回設障、做市漸薄,則亦可見「數位之擠兌、長短之劇震、匯率之奔潰」;非謂天下必亂,乃示天下可亂。
故結而曰:
幣之道,在信、在權、在責。
信以立市,權以安策,責以止禍。
穩定幣之興,可為舟楫;鑄幣之權,終不可輕讓。
取其速以濟民用,守其本以護邦本;
使新器不奪舊理,使便捷不廢法度;
則可兼得創新之利與秩序之安,可享全球之通而不失國家之衡。
太史公乃命史官刻此賦於竹帛,藏之金匱,示之後世:
「有貨而無信,則亂;有幣而無主,則危;有利而無責,則敗。」
願執政者審之,商賈者慎之,士民者識之。
若能如是,則鏈海驚濤可為道場,數位風雲可為國用;
若或忘之,則一朝溢流,萬里受患,悔亦無及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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